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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湖南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办法》通知
时间:2020-05-14 浏览量:次
1
关
于
印
发
《
湖
南
大
学
教
育
培
训
管
理
办
法
》
的
通
知
各
学
院
,
校
机
关
各
部
、
处
,
各
直
附
属
单
位
:
现
将
《
湖
南
大
学
教
育
培
训
管
理
办
法
》
印
发
给
你
们
,
请
遵
照
执
行
。
特
此
通
知
。
附
件
:
湖
南
大
学
教
育
培
训
管
理
办
法
湖
南
大
学
2
0
1
9
年
1
2
月
1
7
日
湖
大
行
字
〔
2
0
1
9
〕
6
5
号
2
湖
南
大
学
教
育
培
训
管
理
办
法
第
一
章
总
则
第
一
条
为
进
一
步
规
范
学
校
教
育
培
训
工
作
,
促
进
学
校
继
续
教
育
事
业
健
康
有
序
发
展
,
建
设
与
中
国
特
色
世
界
一
流
大
学
相
适
应
的
继
续
教
育
体
系
,
特
制
定
本
办
法
。
第
二
条
本
办
法
所
称
的
教
育
培
训
,
是
指
不
向
学
习
对
象
颁
发
学
历
、
学
位
证
书
的
各
类
非
学
历
非
学
位
继
续
教
育
教
学
活
动
。
主
要
面
向
党
政
管
理
人
才
、
企
业
经
营
管
理
人
才
及
其
它
专
业
技
术
人
才
等
开
展
的
教
育
培
训
。
具
体
形
式
包
括
举
办
各
种
培
训
班
、
进
修
班
、
研
修
班
以
及
相
关
网
络
在
线
教
育
等
。
第
三
条
教
育
培
训
工
作
要
全
面
贯
彻
党
的
教
育
方
针
,
坚
持
社
会
主
义
办
学
方
向
,
服
务
国
家
社
会
经
济
发
展
战
略
,
服
务
学
校
建
设
中
国
特
色
世
界
一
流
大
学
的
发
展
目
标
,
坚
持
“
健
康
发
展
、
规
范
管
理
、
提
升
质
量
、
注
重
效
益
”
的
指
导
思
想
,
按
照
高
层
次
、
高
质
量
的
办
学
原
则
,
鼓
励
开
展
有
利
于
学
科
发
展
、
科
研
合
作
和
社
会
服
务
的
各
类
教
育
培
训
。
第
四
条
普
通
教
育
与
继
续
教
育
管
理
办
公
室
是
学
校
统
一
管
理
教
育
培
训
工
作
的
职
能
部
门
,
负
责
制
订
教
育
培
训
规
章
制
度
和
教
育
培
训
规
范
管
理
等
工
作
。
各
办
学
单
位
负
责
教
育
培
训
具
体
办
学
工
作
,
主
要
包
括
教
学
管
理
、
人
员
管
理
、
经
费
管
理
等
培
训
相
关
的
运
行
管
理
与
服
3
务
工
作
。
第
二
章
资
格
认
定
第
五
条
远
程
与
继
续
教
育
学
院
是
学
校
全
面
开
展
教
育
培
训
的
实
体
机
构
。
其
他
二
级
学
院
如
确
需
开
展
与
学
科
发
展
紧
密
相
关
的
高
水
平
培
训
工
作
需
报
普
通
教
育
与
继
续
教
育
管
理
办
公
室
审
批
。
第
六
条
各
办
学
单
位
对
本
单
位
开
展
教
育
培
训
工
作
负
主
体
责
任
,
需
落
实
领
导
责
任
制
,
建
立
内
部
管
理
制
度
和
质
量
监
督
机
制
。
各
办
学
单
位
自
觉
维
护
学
校
教
育
培
训
品
牌
,
主
动
防
范
侵
权
办
学
行
为
,
并
协
同
学
校
有
关
部
门
查
处
违
法
办
学
行
为
,
共
同
维
护
学
校
权
益
。
第
七
条
未
经
学
校
批
准
,
任
何
单
位
和
个
人
不
得
以
“
湖
南
大
学
”
或
“
湖
大
”
中
外
文
名
称
的
名
义
开
展
各
类
教
育
培
训
活
动
。
第
三
章
办
学
管
理
第
八
条
各
办
学
单
位
开
展
教
育
培
训
,
一
律
按
项
目
申
报
制
度
实
施
管
理
。
教
育
培
训
项
目
经
所
在
办
学
单
位
审
核
,
报
普
通
教
育
与
继
续
教
育
管
理
办
公
室
审
批
后
方
可
开
展
。
第
九
条
各
办
学
单
位
开
展
教
育
培
训
项
目
时
,
不
得
与
各
层
次
学
历
、
学
位
教
育
混
淆
,
不
得
开
展
任
何
与
学
历
、
学
位
教
育
套
接
的
教
育
培
训
活
动
,
项
目
名
称
中
也
不
得
含
有
M
B
A
、
E
M
B
A
、
M
P
A
等
专
业
学
位
相
关
词
语
以
及
教
育
部
等
上
级
文
件
规
定
禁
用
的
词
语
。
4
第
十
条
教
育
培
训
项
目
招
生
宣
传
内
容
必
须
真
实
、
明
晰
、
准
确
,
严
禁
虚
假
宣
传
、
夸
大
宣
传
,
招
生
宣
传
内
容
须
经
所
在
办
学
单
位
审
核
,
报
普
通
教
育
与
继
续
教
育
管
理
办
公
室
审
批
后
发
布
。
严
禁
未
经
审
批
的
各
类
教
育
培
训
招
生
宣
传
活
动
。
第
十
一
条
各
办
学
单
位
对
外
签
订
教
育
培
训
合
同
必
须
按
相
关
规
定
报
普
通
教
育
与
继
续
教
育
管
理
办
公
室
审
批
,
审
批
通
过
后
,
加
盖
湖
南
大
学
继
续
教
育
培
训
类
合
同
业
务
章
。
第
十
二
条
各
办
学
单
位
不
得
与
社
会
培
训
机
构
或
个
人
合
作
开
展
教
育
培
训
。
各
办
学
单
位
不
得
变
相
接
受
社
会
培
训
机
构
教
育
培
训
生
源
,
不
得
接
受
第
三
方
转
包
委
托
,
不
得
与
校
外
任
何
单
位
或
个
人
以
联
合
办
学
形
式
设
置
校
外
教
育
培
训
基
地
。
第
十
三
条
加
强
教
育
培
训
从
业
人
员
管
理
,
从
业
人
员
应
全
职
在
学
校
工
作
,
并
在
普
通
教
育
与
继
续
教
育
管
理
办
公
室
进
行
审
核
备
案
。
从
业
人
员
实
施
岗
位
分
类
管
理
,
明
确
从
业
资
格
要
求
,
规
范
用
人
,
加
强
培
训
,
强
化
爱
校
荣
校
教
育
,
建
设
高
素
质
、
专
业
化
、
相
对
稳
定
的
教
育
培
训
从
业
人
员
队
伍
。
第
十
四
条
国
际
合
作
教
育
培
训
项
目
严
格
按
照
国
家
和
上
级
主
管
部
门
相
关
规
定
执
行
。
项
目
由
国
际
合
作
与
交
流
处
和
普
通
教
育
与
继
续
教
育
办
公
室
联
合
审
批
。
第
十
五
条
任
何
单
位
或
个
人
不
得
将
教
学
设
施
、
生
活
设
施
、
教
学
场
地
等
学
校
资
源
出
租
、
出
借
用
于
教
育
培
训
。
5
第
四
章
证
书
管
理
第
十
六
条
普
通
教
育
与
继
续
教
育
管
理
办
公
室
负
责
统
一
颁
发
学
校
各
类
教
育
培
训
证
书
,
加
盖
湖
南
大
学
继
续
教
育
证
书
专
用
章
,
并
在
普
通
教
育
与
继
续
教
育
管
理
办
公
室
网
站
进
行
证
书
的
电
子
注
册
。
各
办
学
单
位
不
得
擅
自
颁
发
教
育
培
训
证
书
。
第
十
七
条
与
国
外
机
构
合
作
项
目
需
颁
发
证
书
(
包
括
国
际
认
证
证
书
)
时
,
须
报
国
际
合
作
与
交
流
处
和
普
通
教
育
与
继
续
教
育
管
理
办
公
室
联
合
审
批
。
第
五
章
经
费
管
理
第
十
八
条
学
校
各
类
教
育
培
训
收
入
的
管
理
和
使
用
必
须
严
格
遵
守
上
级
及
学
校
的
财
务
管
理
规
定
,
全
部
收
入
纳
入
学
校
财
务
统
一
管
理
。
第
十
九
条
各
办
学
单
位
教
育
培
训
收
入
须
统
一
入
账
到
湖
南
大
学
银
行
账
户
,
开
具
学
校
规
定
的
培
训
发
票
。
严
格
执
行
“
收
支
两
条
线
”
,
严
禁
自
行
开
立
任
何
形
式
的
银
行
账
户
收
取
教
育
培
训
相
关
费
用
,
严
禁
坐
收
坐
支
,
严
禁
私
设
账
外
资
金
形
成
“
小
金
库
”
等
行
为
。
第
二
十
条
学
校
根
据
实
际
办
学
情
况
对
教
育
培
训
项
目
制
定
收
费
指
导
标
准
,
各
办
学
单
位
参
照
学
校
制
定
的
收
费
指
导
标
准
执
行
,
不
得
收
取
教
育
培
训
项
目
以
外
的
费
用
。
6
第
六
章
质
量
监
控
第
二
十
一
条
各
办
学
单
位
必
须
选
聘
具
有
较
高
思
想
政
治
素
质
和
业
务
水
平
、
教
学
效
果
好
的
授
课
教
师
,
保
证
教
育
培
训
教
学
质
量
。
第
二
十
二
条
各
办
学
单
位
要
落
实
意
识
形
态
工
作
责
任
制
,
对
教
育
培
训
授
课
内
容
负
责
,
严
格
培
训
课
堂
授
课
纪
律
要
求
,
严
禁
散
布
违
反
党
的
理
论
和
路
线
方
针
政
策
、
违
反
中
央
精
神
的
错
误
观
点
,
严
禁
传
播
封
建
迷
信
、
违
反
社
会
公
序
良
俗
等
言
论
。
第
二
十
三
条
普
通
教
育
与
继
续
教
育
管
理
办
公
室
负
责
管
理
与
实
施
继
续
教
育
督
查
工
作
,
对
各
办
学
单
位
的
教
育
培
训
计
划
、
师
资
、
授
课
效
果
等
进
行
评
估
和
检
查
。
各
办
学
单
位
按
照
相
关
要
求
,
健
全
规
章
制
度
,
严
格
规
范
办
学
,
强
化
内
控
机
制
,
提
高
办
学
效
益
和
办
学
质
量
。
第
二
十
四
条
完
善
风
险
防
控
机
制
,
普
通
教
育
与
继
续
教
育
管
理
办
公
室
会
同
计
划
财
务
处
、
纪
检
监
察
机
构
、
审
计
处
、
法
律
事
务
办
公
室
等
有
关
部
门
,
对
教
育
培
训
违
规
办
学
、
损
害
学
校
声
誉
和
利
益
的
行
为
进
行
查
处
,
办
学
单
位
应
积
极
配
合
学
校
相
关
部
门
,
维
护
学
校
合
法
权
益
。
第
二
十
五
条
健
全
问
责
机
制
,
教
育
培
训
违
规
行
为
一
经
查
实
,
对
相
关
责
任
人
视
情
节
轻
重
予
以
处
理
、
处
分
直
至
追
究
法
律
责
任
,
对
相
关
办
学
单
位
视
情
况
予
以
通
报
批
评
、
暂
停
培
训
整
改
、
没
收
违
规
收
入
直
至
取
消
教
育
培
训
办
学
资
格
等
处
理
,
并
追
究
相
关
领
导
责
任
。
7
第
七
章
附
则
第
二
十
六
条
本
办
法
由
普
通
教
育
与
继
续
教
育
管
理
办
公
室
负
责
解
释
。
第
二
十
七
条
本
办
法
自
印
发
之
日
起
施
行
。
原
《
湖
南
大
学
教
育
培
训
管
理
办
法
(
试
行
)
》
(
湖
大
教
字
﹝
2
0
1
0
﹞
1
号
)
、
《
湖
南
大
学
教
育
培
训
管
理
办
法
实
施
细
则
(
试
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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